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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民案二审情况愈来愈如我所料

2025-02-26 观点 评论 阅读
  

  赵东民案二审情况愈来愈如我所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二审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我们已经计算过,如果按一个月内审结计算,赵东民上诉案当在11月25日前审结。今天已是11月22日了,我们还没有听到西安市中院方面有任何动静的信息。  

  

  西安市中院可能听取过诉讼人的意见,但是看来没有询问过赵东民,也没有听取过李律师以及张兴财等当事人的意见。我们没有看见李律师这方面的新公告。如此看来,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用询问赵东民,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事实上,本案事实确实十分清楚,完全是出于政治目的制造出来的冤假错案,可以不开庭审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开庭,我看是不能开庭,一开庭,原告被告、原审判者与被审判者都要换位,事情便要搞得十分复杂,不好收场。关于这点,我在《愈来愈近的赵东民案二审判决》文中已经阐明了。  

  我认为,事情正在向我《看西安市中级法院如何裁定赵东民上诉》预料的最好可能性——“撤销原判,退回重审”——方面发展。理由如下。  

  

  如果事实不清楚,应当说是法院想补充材料支持一审判决,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进行调查;西安市中院到今天没有询问过任何人,说明事实清楚,或者说认为已经没有补充材料的可能或需要。既然如此,如果要开庭审理,早就开庭了;也不会拖完“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所以,能解释二审法院至今未开庭的原因,最可能的是,中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都还很难做出判决。这个可能性是符合事实的。  

  

  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是什么使二审法院判决为难呢?显然困难不在法律方面。对于法律,法官是懂得的;如果法律支持新城区法院对赵东民有罪的判决,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就了结,毫无困难可言;如果法律不支持新城区法院对赵东民有罪的判决,二审法院直接或者裁定无罪,或者撤销原判,退回重审,都是它的法权范围内事。因此如果到周四(2010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驳回上诉、裁定无罪、退回重审,还一个行动都没有,那末,中院遇到的困难,是在法院司法权力以外。  

  

  分析表明,事情发展愈来愈如我在《看西安市中级法院如何裁定赵东民上诉》所料:法院遇到了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是工会代表的政治权力的压力,一方面是网民代表的法理正义的压力。那末事情发展的结果,也愈来愈可能如我所料。  

  

  如果法院敢于依法公正审理,就是改判无罪释放。  

  

  如果从利害方面考虑,不想承担责任,就是撤销原判,重新审判。  

  

  驳回上诉,和开庭审理的风险很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性愈来愈小。  

标签:开庭   法院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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