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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台为什么总留“尾巴”?
: 浦江一兵
欣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我们百姓在支持之余,感到还有不足之处。此规定,只要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后交上级备案,显然与人大委员们提出的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公示制有极大差别,并且此规定的第四条款明显存在问题,在此予以指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中: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对以上[3]-[6]条中央注释: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笔者认为中央对[3]-[6]条之规定及注释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众所周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提出已有20余年了,其内容基本上己家喻户晓,贪官会不知道?贪官们会傻到将资产原封不动等你来查?该转移的早就转移了。再说,把官员财产只规定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就是说,把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末婚及已婚]排除在外了?
事实上已落马的大小贪官,有多少把贪得的不义之财单独立于自己名下?他们早己把贪得的不义之财立于自己的子女、直糸亲属曾至于二奶、三奶之手。
把干部应申财产定为,“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明显有故意保护科处级以上有问题干部之嫌!
回想起不久前国务院在人大作的政府工诈告,将规范官员“灰色收入”立入政府工诈告之中的错误之处与这次将领导干部己成年子女[应理为18周岁以上有独立工作的末婚和己婚的]排除在申之外,二者的为保护领导干部的不当利益有何等相似之处。
强烈要求中央将此不合理尾巴割除!
强烈要求中央将各级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后,按不同级别,在所在地向人民公示!
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欣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我们百姓在支持之余,感到还有不足之处。此规定,只要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后交上级备案,显然与人大委员们提出的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公示制有极大差别,并且此规定的第四条款明显存在问题,在此予以指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中: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对以上[3]-[6]条中央注释: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笔者认为中央对[3]-[6]条之规定及注释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众所周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提出已有20余年了,其内容基本上己家喻户晓,贪官会不知道?贪官们会傻到将资产原封不动等你来查?该转移的早就转移了。再说,把官员财产只规定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就是说,把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末婚及已婚]排除在外了?
事实上已落马的大小贪官,有多少把贪得的不义之财单独立于自己名下?他们早己把贪得的不义之财立于自己的子女、直糸亲属曾至于二奶、三奶之手。
把干部应申财产定为,“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明显有故意保护科处级以上有问题干部之嫌!
回想起不久前国务院在人大作的政府工诈告,将规范官员“灰色收入”立入政府工诈告之中的错误之处与这次将领导干部己成年子女[应理为18周岁以上有独立工作的末婚和己婚的]排除在申之外,二者的为保护领导干部的不当利益有何等相似之处。
强烈要求中央将此不合理尾巴割除!
强烈要求中央将各级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后,按不同级别,在所在地向人民公示!
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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