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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文件剥夺了职工的生存权--金地商厦改革严重违背国家政策

2025-02-26 观点 评论 阅读
  

  濮阳市金地商厦改革严重违背国家政策:  

  

  一纸文件剥夺了职工的生存权  

  

  濮阳市金地商厦有限公司(市百货大楼)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和濮阳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对公司进行改革,广大职工坚决拥护和赞成,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改革。但是,濮阳市金地商厦的改制却背离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害、确保职工生活生存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职工利益严重受损,职工的生活和今后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致使职工长时间连续上访,在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而濮阳市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职工的上访诉求一直置之不理、推诿搪塞。为此,我们将继续提出诉求:   

  

  一、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1、金地商厦优质资产的价格被严重低估拍卖。濮阳市金地商厦位于市京开大道和胜利路交叉口的西北角,属濮阳市最繁华的黄金中心位置,占地26.173亩,现在仅剩18.2192亩。金地商厦分别于 2008年12月18日 和 2009年1月12日 进行了拍卖,第一次底价3300万元流拍,第二次以2800万元的价格整体“拍卖”给了私人企业—濮阳市联华百货。参加竞拍的只有和金地商厦有业务关系的三家单位:鹏程商厦(租赁金地商厦主营业楼)、百姓量贩(租赁金地商厦临时建筑大棚)、联华百货(金地商厦与其有借贷关系)。而举牌的只有濮阳市联华百货,拍卖过程和濮阳市林州钢铁公司的如出一辙。这次拍卖,土地转让折合人民币104.28万元/亩,大大低于现在的市场价格。主营业楼营业面积8858㎡,办公楼、临建大棚、配电室、东广场路面硬化、院内路面硬化等合计.5㎡,拿主营业楼来说每㎡才折合1016元/㎡人民币。主营业楼,按濮阳市的商品房价格也不会只卖2800万元吧?何况是濮阳市的黄金地段?商厦对面最近刚开发的濮阳市银鹏商厦公开对外出售1.5—2万元/㎡。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金地商厦主要是拍卖土地,土地上面的附属物就不值钱了。那我们为什么不只拍卖营业楼呢?营业楼就是按每平方5000元的价格也是很抢手的,而土地还属国有资产,增值空间很大。濮阳联华百货1998年就曾提出以4500万元的价格收购营业楼。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交易”,而此次没有这样操作,社会上许多有意竞买者却对金地商厦的转让拍卖毫不知情。市国资委称“拍卖程序合法”,人们都知道所谓的“程序合法”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程序合法”。 2008年12月18日 ,由濮阳市华宇拍卖公司对金地商厦进行拍卖,起拍价为3300万元流拍。 2009年1月12日 时任濮阳市副市长王相玲(现已双轨)签字同意降价拍卖,开拍后的价格为2800万元,比第一次少了500多万,较最初的价格相差了19.6%,联华议标一次通过,整个过程仅仅5分钟。没有交易和猫腻,怎么会越拍越低?谁都知道,任何拍卖只有往高拍,没有听说过往低拍的。因此,职工要求重新评估金地商厦有效资产,宣布拍卖无效。  

  

  2、金地商厦法定代表人没有离任审计。《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第1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都实行厂务公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第1条规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另行出具审计告”。第2条规定“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金地商厦刚开始租赁时每年有400多万元的收入,以后下降到每年200多万元的租赁收入,职工工资没发放过,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还拖欠达60个月(截止到2008年10月止),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没有缴纳过,欠款、债务反而越来越多,数字越来越大。濮阳市国资委在改制4个月后,即2009年4月中旬职工多次上访要求公布的情况下,才公示了资产审计告和资产评估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更没有进行。这些关乎民生民意的告,本来是改制前应该公示的,广泛接受广大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文件,在国资委看来这些都无关紧要。用既成事实强迫广大职工默认结果。改制工作组严重地剥夺了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  

  

  3、租赁收入隐匿。多年来,金地商厦办公楼一楼的300㎡营业性网吧一直被人无偿经营着,按市值每年5万元的租赁收入,8年合计少计收入40万元;南大门口有一临街面积达200㎡的宝视达眼镜店,按市值每年20万元的收入,8年少计收入160万元;办公楼二楼三间办公室(50元/间/月)、6间车库的库房(100元/间/月)都作为仓库对外出租,按市值8年少计收入7.2万元;公司家属楼西北角一块200㎡空地长期被一家建筑公司无偿使用,按市值8年少计收入4万元。这些公司的有效资产及每年的租赁收入26.4万元均未在改制《方案》中和财务表显示,应予彻底公开,给职工一个明白的答复。  

  

  4、2005年金地商厦全体职工有389的人,到2008年10月宣布企业改制时却变成了404人。这样多出来的15人,没有工作一天,对单位没有做出任何贡献,反而能和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领到同样的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社会保障费用,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50-80万元。在金地商厦极其困难和宣布改制人事、资产冻结的情况下,还进公司这么多人很多职工想知道这究竟是为什么?  

  

   二、金地商厦职工代表不合法,《濮阳市金地商厦有限公司改革重组方案》及《濮阳市金地商厦有限公司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无效。  

  

  濮阳市国资委、濮阳市金地商厦改制工作组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在答复职工上访时称:“两方案通过程序: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完全按照法律、政策制定的,并经职代会决议通过。《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应到职工代表24名,实到职工代表24名,其中23名赞同,1名弃权,因故未能出席的代表进行了书面委托。通过程序完全符合《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18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第1条规定“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第2条规定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第19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第20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金地商厦在通过两个方案时所召集的 “职工代表”来路不明,身份不合法。职工不知道职工代表的总数是多少(包括退休的、调走的、死亡的),是什么时间的“职工代表”,成为“职工代表”的依据是什么。工作组所说的24名“职工代表”有4人是已退休的,8人是被人委托签字的,有1人是职工家属代丈夫签字的,跑到职工家里让签字的1人。  

  

  十年来,金地商厦没有召开过任何形式的职工代表会议和全体职工大会,现在公司的人员结构、工作关系、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景下通过的两个改制方案国资委称“通过程序完全符合《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金地商厦指定的所谓职工代表没有任何代表性,不能代表全体职工的合法利益,不能全面地、正确地反映广大职工的心声。金地商厦在此次改制中出台的两个《方案》,涉及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理应依法经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金地商厦和国资委指定的所谓职工代表24人,其产生的时间、过程、人数比例已严重违反了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职工代表产生及《方案》通过程序完全违反了《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违背了全国总工会8月14日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对改制企业所做的批示精神。更为重要的是金地商厦的此次改制,其工作组成员中没有市总工会的参与,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许多方面没有征求市总工会的意见。因此,这些签字的“职工代表”身份不合法,没有进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案》无效。  

  

   三、金地商厦职工安置方案对职工的后续生存没有做出安排  

  

  2005年5月,国资委改制工作组通过金地商厦向全体职工发出了《致全体职工的一封信》进行改制宣传,“为贯彻落实市政府(2003)8号文件精神,公司将实行全面改革: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实行民进国退全部转换,对企业原有职工身份的变更,职工和企业可双向选择,以自主买断、入股等形式脱离原公司。”,同时承诺“历年所欠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工资、股金及利息等正在核查、清算之中,到时将全部补发”。 2008年10月,金地商厦通过的所谓改革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却是按照濮发【2005】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进行的。濮发【200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条文相冲突,尤其是与有关职工后续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条文相差甚远。作为一个讲究诚信的人民政府,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人民政府,改革宣传时是一个政策,到了执行时又是一个政策,怎能取信于广大人民群众?又怎能让广大职工心服口服?  

  

  金地商厦的改制方案显示:“企业改制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在职职工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公司改革方案批准之日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1997年1月至1997年12月)本职工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1997年1月至1997年12月,当时还是亚细亚在经营,金地商厦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公司改革方案批准之日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1997年1月至1997年12月)本职工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却是执行的濮阳亚细亚时期的工资标准。金地商厦和改制工作组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计算时限错误,对职工极不负责任、对职工的命运极为轻视,用糊弄的方式、廉价的经济补偿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给职工个人和家庭生活、生存带来苦难。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没有程序上的公平公开,职工的知情权、话语权缺失、应有利益得不到保障,双方时时都有爆发冲突的可能性。现在,金地商厦的职工安置成为一种“甩包袱”式的处理,以至于只需要付出非常低廉的经济补偿就把工人遣散回家。这意味着很多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企业最底层、收入最微薄、利益博弈能力最弱,利益受到损失,完全陷入了“失了工作,丢了饭碗,饿了家人”的困境。河南省印发的《当前企业改革中有关劳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安置企业原有职工,不得借改制之机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四、改革方案违背国家政策,对职工历年来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社会统筹没有安排  

  

  1、金地商厦要支付职工工资赔偿金和滞纳金。金地商厦多年来对在岗和内退的职工分别是按档案工资的50%和80%的80%发放的,40岁以下的职工仅发195元。濮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执行标准: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为250元。1999年以来欠发职工工资、生活费达57个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①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所以金地商厦应支付欠发的工资并给予工资酬总和五倍的赔偿金。市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在缴纳养老金时为职工核定的工资标准为978元。  

  

  2、金地商厦要足时足额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滞纳金。  

  

  国家自1999年始就列令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金地商厦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金地商厦的改制方案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没有足时足额计提。《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交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3日)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国资委在回复职工上访时却声称“企业改革时已按此管理办法为职工足额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并列入职工安置方案”,而金地商厦改制只是象征性地给每个职工补偿了2170元。  

  

  3、金地商厦要给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和滞纳金。市国资委改制工作组称,不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因为“金地商厦是国营老企业,人员众多,参加工作时间不一,对医疗保险的交纳及参保方式,意见不一致。”《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2000年市政府《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统筹范围包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濮阳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第2条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第7条规定“ 2007年8月1日 后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退休人员,应在单位参保时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即濮阳市系2000年始实行强制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金地商厦没有给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改制工作组以“1998年6月濮阳市金地商厦劳动管理细则中有企业内部医疗销管理办法”为借口,拒绝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完全与国家、河南省、濮阳市的有关法律文件相违背,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使职工到年龄退休成为不可能。我们都知道,在毛泽东时代企业职工都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福利的,国资委现在为自己拒交医疗保险辩护的说辞简直是无知可笑。  

  

  4、金地商厦没有给职工后续安排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  

  

  金地商厦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没有对职工后续养老、职工失业后的生活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职工的前途一片黑暗。  

  

  5、金地商厦应为内退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河南省委省政府等十二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5条规定“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金地商厦的改革方案对此根本没有提及。  

  

  濮阳市金地商厦的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都没有走民主程序,没有企业上下间的互动协商,完全是国资委和企业内部拍板炮制形成的方案;国资委及公司领导对职工的利益未予充分统筹,对社会稳定风险没有任何评估。没有妥善安置职工,没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没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要求企业改革的真正目的没有达到。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倾听和重视职工的合理合法呼声,调整金地商厦改制的方针政策,妥善安置全体职工,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河南省濮阳市金地商厦有限公司职工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标签:职工   企业   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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