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散了“谎架”的谎言,[鑫森]居然还在说
早已散了“谎架”的谎言,[ 鑫森 ]居然还在说
[ 鑫森 ]转文:《1982年:人民公社因何解体》。
时至今日,此文中所说的事实,已尽被证实为谎言。
——首先,关于人民公社的解体。人民公社的解体,决不是如[ 鑫森 ]说的“自行瓦解”,而是人为的,甚至,有好多地方还是在个别人强制中解散的。关于这一强制情况,在近二三十年的南街、周庄、兴十四村、宝山村等数千个村的有关道中,都有明确证明。并且,只要你随意而客观地调查任何一个农村,都会有人给你回忆当年人为解散人民公社的情况。
——其次,关于大包干后的增产10倍。[ 鑫森 ]所说增产10倍,大概就是指小岗村。哈哈,随着岁月的流驶,历史的真实正在“大白于天下”:所谓小岗那些惊人增产,不过是弄虚作假“统计手法”下的“成就”;不错,小岗包产当年,是有点增产,不过是因为那一年“风调雨顺”罢了。眼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小岗,一年跳出温饱线,至今难进小康门;并且,全国的大包干,带来全国性没完没了的“三农”问题,如,对土地掠夺式生产,如,对相关资源的不可遏制的破坏,如,人心的散乱,社会主义信仰的丧失、党的凝聚力的大大降低……等等。
而与之相反,近三十年来,那些坚决抵制“大包干”,坚持走集体道路的村社,——全国有数千个,无一例外地共同富裕起来,并且,没有后遗症。孰好孰孬,历史已经判明。
——再次,关于“人民公社制度迅速地土崩瓦解”。这里重复地说——这显然又是谎言,[ 鑫森 ]要是去了解一下,那时不时派出工,在全国反复动员,提醒“要防止四人帮余党破坏大包干”……等情况,正视至今全国还有数千个村社,顶住压力,坚持集体的情况……[ 鑫森 ]大概就不敢轻言“人民公社制度迅速地土崩瓦解”了!
——还有,关于——[鑫森]的“公社制度极大地遏制了家庭的权利、观念和传统,而以抽象的集体利益取代了以家庭为表现方式的个人利益”。这里,我要请[鑫森],不要侈谈什么“权利,家庭的个人利益……”了。实践已给出答案,你们的瓦解集体、分散了群众,不过是制造一个一个单个劳动者,好给你们打工,好让你们剥削其剩余劳动。请看全国的“满天飞”的打工仔吧!
谎言复谎言!——早已散了“谎架”的谎言,[ 鑫森 ]居然还在说。
鑫森:1982年:人民公社因何解体
[ 鑫森 ] 于2009-01-17 11:55:27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解体 1982年第一天里发生的事情真是令人百感交集。党的中央委员会再一次颁布关于农村的新的文件。文件中明确提出“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而中国共产党治国30余年,还从来没有在哪一个文件中承认这两个东西是“社会主义”的。现在有了这个文件,“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地位终于上升至历史的最高点。共产党作出这种认可是在1982年1月1日,距浙江永嘉的第一次“包产到户”约为26年,距安徽小岗的第一次“包干到户”为3年。
事实上,结论在一个月前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已经产生。河南、甘肃、贵州、山东四个省曾经像做贼一样偷偷摸摸,现在居然英雄般地在会上介绍他们的“包产到户”如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研究中国农村历史的专家们都倾向于认为,1982年是人民公社制度垮台的“转折点”,其主要的依据即是1月1日颁布的这个文件。
减产 在中国农村的改革史上,1982年应当被视为“包干到户”的一年。在这一年以及以后一段时间里面,八亿农民所做的事情,不过是重复了小岗村18户农民在1978年12月那个夜晚的所作所为。
一种旧制度迅速地土崩瓦解,这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上曾经反复出现。但是在当代共产党人执政史中,这还是首开纪录。毫无疑问,公社制度极大地遏制了家庭的权利、观念和传统,而以抽象的集体利益取代了以家庭为表现方式的个人利益。
这一制度开创之初,流弊即生。农户被编入集体的行列,其劳作大部出于被动,即便有主动肯干者,也不会因此而有更多的酬。按照当时的宣传,我们的国家是自1966年至1976年连续11年获得了大丰收的。但是,这一切并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在人民公社建立以后的20年间,农村的劳动生产率乃呈下降趋势。比如每个农业人口每年所生产的粮食减少了22公斤,棉花减少了0.05公斤,食用油减少了0.8公斤。
“自留地” 党的领导人部分地意识到家庭的能力,所以对农户采取了某些宽容的方针,其中之一为“自留地”的设立。
就局部地区来说,农家“自留地”上的粮食产量竟然10倍于公社的收获。副部长说,因为农民在自留地里改造土壤,广施肥料。然而这件事情的戏剧性还在另外的地方。“第二年”,副部长接着说,“在农家把‘自留地’的土壤改造好之后,集体便将其收回,而将另外一些盐碱地分给社员用作‘自留地’。”结果是这些盐碱地再次被农家改造为良田,集体收回的良田则令人懊丧地再度沦为劣地。“为什么社员‘自留地’的庄稼普遍地比集体地的庄稼长得好呢?”此中道理其实再简单不过:农业劳动不仅仅是体力的付出,也是心灵和智慧的付出。(摘自《扬子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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